收录于合集
#李耀辉律师辩词精选 (第二辑)
38个
作者|李耀辉
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
TEL:177 1711 7747
53641740@qq.com
www.liyaohui.net
1.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金某某共同经营翰泽公司,成立共同犯罪的事实错误。关于上诉人与金某某共同经营翰泽公司,均是靠言词证据,没有书面的客观证据予以证实,即便证人证言都是凭借猜测性和推测上诉人与金某某合伙开公司。案发前金某某与史某某关系对立,存在矛盾,金某某推卸责任十分明显。上诉人在南京银行工作从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,与金某某公司有部分合作,仅此而已,且本案上诉人无占有资金的事实,没有公司分红,也无分赃的事实,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。2.上诉人没有向董某某、金某红隐瞒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无法实现的事实。被害人对该购车模式了如指掌,被害人自愿选择,上诉人、金某某的介绍不具有使被害人处分财产陷入具体危险之中。3.保证投资理财按期偿还贷款和贷款本金安全的承诺,不是欺骗性为。如同在商业广告中进行夸张宣传是一样的,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投机行为,最多是一种不诚信。4.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、金某某的行为骗取了被害人董某某、金某红的信任是错误的。董某某始终对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是不相信的,她预料到投资的风险,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购车,按照她的证言陈述,其是基于金某某做担保,至少偿还三年贷款,如果偿还不了贷款,他们都会变黑户就同意了,所以董某某没有被骗的可能。按照金某红陈述,金某红也是不相信这种模式,结合金某红与上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看,其从同意做又不同意做,又同意做,最终是受到她的弟弟金某某意见影响,其证言称,我问金某某能不能弄,金某某说的随便我,弄也能弄,他说不能弄,我也不会弄。所以,金某红并不是受到上诉人行为的影响而决定购车,其没有被骗。5.一审判决认定骗取董某某借款10万元是错误的,不应将该10万元借款与诈骗行为混淆。从董某某借款给金某某10万元,也可以看出董某某并未因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而受骗。金某某出具借条行为,在法律上意味着之前所称的投资性质,转换为金某某与董某某之间的借款行为,投资收益偿还贷款被后续的民间借贷行为所吸收。此时的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,非彼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。6.一审判决将董某某和金某红的事实搅在一起,混淆视听,董某某和金某红是独立的两起事实,应当分别评价。7.一审判决认定截至案发时,两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105331.92元未还的事实及案件性质错误。第一,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事实,而是一直在挽回损失,而且也没有否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借款关系,没有逃避债务,主动接受调解,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。第二,本案是上诉人、金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,而非刑事诈骗行为。如果一审判决认定案发前未归还的金额作为诈骗的金额,这是一种典型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法,更何况被害人报案金额和公诉机关指控金额都没有搞清楚。本案实质是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,杀鸡焉用牛刀,民事与刑事间的鸿沟,不能随意僭越。二、本案上诉人不存在欺骗行为,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没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,本案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是,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——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——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——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—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。诈骗罪的欺骗行为,从实质上说,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。具体分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式。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行为,车辆买卖商品交易是真实存在的,车辆也已经交付给被害人,贷款是真实的,都是从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,没有弄虚作假,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也是真实的,不是虚构出来的。从理论上说,只要投资平台稳定,投资回报率高,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商业模式是可以实现的,且两位被害人均对该购车模式完全是透明知情的,故本案不存在通过虚构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可能性,然而公诉机关错误认为虚构了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,严重背离事实,导致其起诉错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