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看原文
其他

辩词精选51|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

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-07-05


点击下列标题  阅读更多辩护词

辩词精选|涉黑案件辩护词

辩词精选2|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二审辩护词

辩词精选3|盗窃罪、窝藏罪法律意见书及辩护词

辩词精选4|合同诈骗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5| 以种植植物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6| 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7| 挪用特定款物罪、诈骗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8|轮奸辩护词

辩词精选9|受贿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10|非法拘禁罪法律意见书(不起诉)

辩词精选11|故意伤害罪(正当防卫)辩护词

辩词精选12|挪用资金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13|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、虚开发票罪辩护词(免处)

辩词精选14|贪污罪、受贿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15|抢劫罪、强奸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16|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(无罪)

辩词精选17|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18|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19|恶势力犯罪辩护词(寻衅滋事罪)

辩词精选20|故意杀人罪二审代理词

辩词精选21|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词

辩词精选22|失火罪二审辩护词

辩词精选23|私分国有资产罪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薄罪二审辩护词

辩词精选24|绑架罪申诉代理词

辩词精选25|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26|组织卖淫罪二审辩护词

辩词精选27|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28|妨害公务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29|票据诈骗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30|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31|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32|敲诈勒索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33|盗窃罪、寻衅滋事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34|高利转贷罪、职务侵占罪等辩护词

辩词精选35|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36|违法发放贷款罪、合同诈骗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37|诈骗罪法律意见书(撤回起诉)

辩词精选38|强奸罪、抢劫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39|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40 |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41 |运输毒品罪二审辩护词

辩词精选42|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43|盗窃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44|寻衅滋事罪(上访型)庭前辩护词

辩词精选46|妨害公务罪发回重审辩护词

辩词精选47|受贿罪、行贿罪二审辩护词

辩词精选48|诈骗、强迫交易、寻衅滋事、故意毁坏财物等恶势力犯罪辩护词

辩词精选49| 寻衅滋事、故意毁坏财物、恶势力二审辩护词

辩词精选50| 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

作者|李耀辉

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

TEL:177 1711 7747

53641740@qq.com

www.liyaohui.net


正 文
一、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要点

1.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金某某共同经营翰泽公司,成立共同犯罪的事实错误。关于上诉人与金某某共同经营翰泽公司,均是靠言词证据,没有书面的客观证据予以证实,即便证人证言都是凭借猜测性和推测上诉人与金某某合伙开公司。案发前金某某与史某某关系对立,存在矛盾,金某某推卸责任十分明显。上诉人在南京银行工作从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,与金某某公司有部分合作,仅此而已,且本案上诉人无占有资金的事实,没有公司分红,也无分赃的事实,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。
2.上诉人没有向董某某、金某红隐瞒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无法实现的事实。被害人对该购车模式了如指掌,被害人自愿选择,上诉人、金某某的介绍不具有使被害人处分财产陷入具体危险之中。
3.保证投资理财按期偿还贷款和贷款本金安全的承诺,不是欺骗性为。如同在商业广告中进行夸张宣传是一样的,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投机行为,最多是一种不诚信。
4.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、金某某的行为骗取了被害人董某某、金某红的信任是错误的。董某某始终对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是不相信的,她预料到投资的风险,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购车,按照她的证言陈述,其是基于金某某做担保,至少偿还三年贷款,如果偿还不了贷款,他们都会变黑户就同意了,所以董某某没有被骗的可能。按照金某红陈述,金某红也是不相信这种模式,结合金某红与上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看,其从同意做又不同意做,又同意做,最终是受到她的弟弟金某某意见影响,其证言称,我问金某某能不能弄,金某某说的随便我,弄也能弄,他说不能弄,我也不会弄。所以,金某红并不是受到上诉人行为的影响而决定购车,其没有被骗。
5.一审判决认定骗取董某某借款10万元是错误的,不应将该10万元借款与诈骗行为混淆。从董某某借款给金某某10万元,也可以看出董某某并未因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而受骗。金某某出具借条行为,在法律上意味着之前所称的投资性质,转换为金某某与董某某之间的借款行为,投资收益偿还贷款被后续的民间借贷行为所吸收。此时的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,非彼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。
6.一审判决将董某某和金某红的事实搅在一起,混淆视听,董某某和金某红是独立的两起事实,应当分别评价。
7.一审判决认定截至案发时,两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105331.92元未还的事实及案件性质错误。第一,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事实,而是一直在挽回损失,而且也没有否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借款关系,没有逃避债务,主动接受调解,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。第二,本案是上诉人、金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,而非刑事诈骗行为。如果一审判决认定案发前未归还的金额作为诈骗的金额,这是一种典型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法,更何况被害人报案金额和公诉机关指控金额都没有搞清楚。本案实质是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,杀鸡焉用牛刀,民事与刑事间的鸿沟,不能随意僭越。

二、本案上诉人不存在欺骗行为,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没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,本案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

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是,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——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——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——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—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。
(一)上诉人没有故意实施欺骗行为
诈骗罪的欺骗行为,从实质上说,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。具体分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式。
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行为,车辆买卖商品交易是真实存在的,车辆也已经交付给被害人,贷款是真实的,都是从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,没有弄虚作假,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也是真实的,不是虚构出来的。从理论上说,只要投资平台稳定,投资回报率高,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商业模式是可以实现的,且两位被害人均对该购车模式完全是透明知情的,故本案不存在通过虚构“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可能性,然而公诉机关错误认为虚构了0首付0月供”购车模式,严重背离事实,导致其起诉错误。

微信扫一扫付费阅读本文

可试读34%

微信扫一扫付费阅读本文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